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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

【概要描述】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国家层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特别是近期《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 [2016]133 号 ) 文出台,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明了改革方向。

       背景

  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国家层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特别是近期《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 [2016]133 号 ) 文出台,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明了改革方向。

  国家层面“允许”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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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 [2016]133 号 ) 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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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会面临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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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位误区

  某央企下属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司想试点员工持股,作为传统的国有服务业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尚有距离。

  因此,金铂纵横建议要发挥战略引领作用。针对公司未来战略转型产业,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者,调整战略方向和产业布局,推动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转型。

  在金铂纵横服务过的企业中,为顺利推进员工持股计划,采取了分层分步模式。分层方面,在增量部分面对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实现核心员工的利益捆绑,形成真正利益共同体;在存量部分,实施虚拟股权,实现企业和个人共同成长,激发员工创业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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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电投下属某三级企业拟实施员工持股,由于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此不满足试点条件,后根据未来发展战略,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争取中电投及省国资委混改试点机会,为员工持股创造条件。

  ● 价值误区

  较某上市公司中国化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下属某子公司 2016 年经营状况良好,国有资本收益显著,但主要业务来自于集团内部,推进员工持股试点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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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金铂纵横建议要提升企业核心价值。公司需要将自身打造成为集团战略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和推进器,放活机制的同时,打通对接资本市场的渠道,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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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稳步实施原则,可以从战略新兴产业,业务主要来自于外部市场的板块试点,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将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2010 年至 2011 年,由省国资委、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益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分别出资 60.2%、19.8%、20%组建江西建工集团,母公司层面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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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误区

  传统国企员工对于员工持股的理解更多层面在分红,理解为福利,而本轮混改特别是员工持股更强调的是激励,期望通过对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形成真正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和个人共同成长。这其中与传统国企的文化价值容易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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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制机制误区

  本轮改革明确要求:试点员工持股企业必须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案例】作为四川省国资委特批的一家市场化运营的国资金控平台,金鼎控股公司主动适应市场,不断优化运营机制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中起到探索先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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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铂纵横员工持股解决方案

  金铂纵横结合国企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改革方向,为企业量身构建员工持股方案模型,并规范履行程序,明确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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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员工持股顺利实施,还需强调以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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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要求:除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国家政策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持股的要求(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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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分配:员工持股特别要注意现有人员与未来引进人员数量的比值进行首发分配和预留分配,解决历史贡献和未来发展的问题。

  退出转让:完善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退出与转让机制,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保障员工的合理权益。

  同股同价: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看似“同股同价”,其实退出机制存在隐含风险。

  外部投资者通过支付对价,获得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货币出资入股:

  【股票价格】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退出机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货币出资入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退出机制】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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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机制:为保障国企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须结合企业实际完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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